獎學金申請


台北市玻璃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代表子女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請點選瀏覽 -- 112年會員代表子女獎助學金申請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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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為鼓勵會員公司子女敦品勵學,奮發向上,爭取榮譽,培育人才,蔚為 國用特訂定本辦法。

說明:
凡依規定加入本會滿一年以上之會員,其員工子女就讀國內各大專院校、 高中(職)暨國中成績優良,其學年(上、下學期)之總平均成績符合本辦 法規定標準者皆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辦法:
第一條:資格與名額
1. 本會所屬會員公司員工之一等親子女。
2. 各會員公司最多可以提出與其會員代表人數同額之申請案件(包含所 有申請組別的總數)。
(例如:包含所有組別,特級會員公司最多提出三件申請案,甲級會 員公司最多二件,乙會員公司最多一件。)

第二條:學業成績
1. 就讀大專院校者(含五專四至五年級、二年制專科比照大專院校組辦 理),學業成績平均須在 80 分以上。
2. 就讀高中者(含高職、五專一至三年級比照辦理),學業成績平均須在 80 分以上。
3. 就讀國中者,學業成績平均須在 80 分以上。
4. 體育 70 分以上、操行甲等。
5. 如有特殊情形由本會酌情辦理之。

第三條:獎助學金組別金額及名額
1. 國中組:每名每學年新台幣 1,000 元及獎狀乙只,名額 10 名。
2. 高中(職)組:每名每學年新台幣 2,000 元及獎狀乙只,名額 10 名。
3. 大專院校組:每名每學年新台幣 3,000 元及獎狀乙只,名額 20 名。

第四條:凡有下列情事者視同申請者資格不符
1. 欠繳本會常年會費或刊物廣告費用。
2. 檢附學業成績資料及戶籍證明不實,或所繳交資料不齊全。

第五條:申請辦法
1. 填具申請表一份。
2. 繳交本學年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暨本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 證明書一份。
3. 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申請者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4. 私章(會員代表本人、公司負責人)。
5. 以上證件應於本會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送交本會審核,逾期不予受理。
6. 證件不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本會不另行通知補件。

第六條:
申請期限:112 年 11 月 30 日截止收件(以正式通知為準,郵戳為憑)

第七條:
本獎助學金名額有限,各組依據學業總總平均分數較高者依序錄取。
同分數者,根據其國文、體育之分數,擔任班級幹部為取捨標準。任何 單項課業成績有不滿 60 分者不予錄取。

第八條:
每學年申請獎助學金各組人數未達本辦法規定申請標準致名額不足時, 其不足額從缺,不順位增補。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於年度歲出預算編列支應之。

第十條:
本辦法擬自民國 87 年學年度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隨時 研議修定之。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或廢止亦同。
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23 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0 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9 日第四次修訂。